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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的枪口抬高五厘米,纪检问责时怎么办?

令狐飞天 食药法苑 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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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包头本地电商平台发起了了0.1元能买到“韩国标准KF94”口罩的活动,但该活动一度被包头市场监管部门叫停。叫停的原因,是这批口罩“没有进口标识、没有中文标识、没有进货渠道”等。


于是有媒体撰文《有些执法别太僵硬了》,认为监管不是墨守成规,而是要恪守法治精神、拿捏好善治分寸,这样才能跟民众期许相向而行。


无独有偶,前几天,因一药店将进价6毛的口罩1块钱售卖而被洪湖市场监管部门罚没5.68万元引起社会各界关注,于是有媒体和“专家”就纷纷认为执法人员对如此良心售价进行处罚属于执法过度,疫情期间要人性化执法,要慎重执法。


一份理想的行政执法,既要符合法律规定,又要使社会公众满意,还要对当事人起到教育和惩处作用。这是每个执法人员追求的结果,但前提是依法行政,循法而为。“不僵硬”执法、人性化执法,主要体现在执法的创新和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用,只要执法人员在法律框架内裁量和处罚,就不应当受到过多的苛责,因为一起行政处罚案件,尤其是特殊时期的行政处罚案件,并不是基层一线办案人员所能左右的。

包头市场监管部门之所以叫停电商平台发起的售卖活动,是因为该平台销售的口罩“没有进口标示、没有中文标示、没有进货渠道”。于是媒体“专家”就说了:“人家已经提供了从韩国进口的口罩手续,在民众一罩难求的情况下,你们为什么还要打上违法标签叫停啊”。


任何行政执法都必须依法,都必须遵循正当程序性原则。市场监管部门发现有平台售卖标签违法的口罩,是不是首先应该调查核实口罩的来源,假如当事人提供了口罩来源的合法手续和资质,执法人员是不是需要核实资质的真伪?是不是需要检测口罩质量?如果不检测为了便民匆匆放行,售卖到市场上口罩防御失效引发确诊病例,追责的大帽子是不是还得市场监管人戴?此外,特殊时期辖区内遇到这样一个案件,是不是还要向市政府XXXX指挥部汇报,这些不都需要时间和流程,这些流程岂能是一句“执法太僵硬”就省略的?


洪湖市场监管部门依照当时湖北省发布的关于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处理的规范性文件,文件规定“购销差价额超过15%就是哄抬价格,6毛购进1元售出已远超15%,即使民众从同情心角度看,可能会觉得不太理解。但从严格执法的角度看,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于法有据,并不违法。

试想,如果执法人员不按照这一规定处罚,从人性化角度出发,对涉案药店不处罚或者仅要求责令改正。此时,站在执法人员背后的纪检监察部门可能就会马上出来说——执法不力,问责!


也许到那时,媒体和所谓的专家又是另一副嘴脸了——特殊时期民众关心的口罩案件竟然不严厉查处,强烈要求对相关监管部门和责任人严肃问责。


因此说,请理解基层一线的市场监管执法人员。


如果您换位思考就会明白,作为行政执法部门,每个执法人员头顶都悬着一把追责的利剑。


执法的枪口抬高五厘米,相信每个执法人员都能做到,但是抬高五厘米后,背后的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时能否将枪口抬高五厘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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